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煤炭领域违法问题清查 >> 文章正文
开展煤炭领域违法问题整治所涉法律规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郝生凯  来源:中国矿业律师网  阅读: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检监察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于2020年2月开会部署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倒查20年,对2000年以来全区所有煤矿的规划立项、投资审核、资源配置、环境审核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在煤矿建矿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问题。

那么,在对煤矿的规划立项、投资审核、资源配置、环境审核等方面,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都有哪些规定呢?因这二十年清查期的时间跨度很大,而且在国家和自治区层面上都出台了一些规定,故与此有关的法规至少有数百个。现经笔者粗略地进行梳理,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这些规定。  

在国家层面上,根据我国《煤炭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内蒙古自治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7月31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
  2005年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一)全区要开展对现有煤炭资源的整合,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全部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

随着国家对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2007年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此通知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批权限重新作出划分。根据该《通知》的要求,“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中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煤矿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授权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它有关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仍执行《国家发展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与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之后,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对此后全区范围内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审批程序、煤炭资源依法有偿使用和监管再次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所以,要查明某个煤矿在取得资源时是否符合当时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及本矿区的建设规划、煤矿项目投资立项的审核程序是否合规、资源配置方案是否达到自治区政府的具体要求、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环保法的要求等,必须根据当时的有效的法律规定并结合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准确地予以认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关闭合法煤矿政府应当给..
·对人民政府对生产事故调..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向上级..
·委托投资协议书
·修铁路煤炭资源被压覆,..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增资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