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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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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711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煤矿整合工作,解决煤矿企业和矿井多、小、散、弱、差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大中小型煤炭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煤矿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煤炭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思路

  在全市各级政府组织和指导下,以实施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为主线,减少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煤矿企业资产所有权为纽带,实现企业的重组与并购;以资源科学配置、生产系统优化,提高办矿水平、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为手段,达到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整合工作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对煤炭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将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炭企业和矿井。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统筹,安全发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相结合;与电煤、冶金煤供应保障基地建设和全市大多数小型煤矿开采极薄煤层的现实相结合;与解决三峡库区产业空虚问题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制订整合规划和具体方案,并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则,以大中型和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相对优势的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整合小型煤矿,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矿区(开采单元)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煤矿整合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一)2008年末,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500户以内。构建若干个100万吨/年以上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2008年末,全市小型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1000个以内。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照按《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需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矿井资源整合。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企业整合标准。整合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万吨/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矿井整合标准。整合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三峡库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为主要目标的小型煤矿最低生产规模应达到4万吨/年。

  七、整合范围

  整合的范围为所有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矿井之间和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其重点是:

  (一)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二)国有煤矿井田周边对国有大矿生产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三)一个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即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井。

  (四)小矿密集区内的矿井。

  (五)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六)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

  (七)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八)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

  (一)凡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二)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三)在国家和市级规划矿区范围内,对大中型矿井未来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四)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五)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八、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20074月底前,形成全市煤矿整合实施意见;

  220078月底前,完成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复工作;

  3200710月底前,完成部分区县(自治县)整合煤矿开采设计和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工作;

  4200812月底基本完成整合工作,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二)工作步骤

  1.形成全市煤矿整合实施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形成全市煤矿整合实施意见,确定煤矿整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实行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总量控制。根据全市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分解落实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控制目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必须在整合规划中具体分解落实,并于20078月底前提出拟保留矿井、拟关闭矿井和未来发展矿井名单。

  3.编制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编制煤矿整合规划报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通过会审的,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整合规划与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保持一致。

  4.明确实施主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确定整合煤矿企业主体,并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5.编制整合煤矿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和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按照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编制各整合煤矿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和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分别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煤监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审查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整合。整合后扩大(或变更)矿区范围的,应进行必要的资源储量核查,缴纳采矿权价款。

  6.依法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整合煤矿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开采设计,组织施工队伍,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施工。整合工程竣工后,按程序申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7.检查验收。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8.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要求。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必须由具备煤矿设计、煤矿安全评价、煤炭资源开发、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编制。

  九、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进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工作仍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并将两阶段的工作合并。整合煤矿工作继续享受《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限期整合,规范操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经批准列入整合规划的矿井必须在200710月以前进入开采设计、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程序。区县(自治县)应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整合矿井之间的兼并、重组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协调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三)整合期间证照办理暂行规定。整合期间,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予以暂延,整合完成后,按新的要求处理。

  (四)小型煤矿分类处置规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根据具体情况,以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认定结果或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规模为准,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置小型煤矿。

  1.新建矿井。严格控制新建矿井的数量,未列入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煤矿整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审批)。十一五期间,原则上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三峡库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电煤、冶金煤、化工煤供应基地在不突破区县(自治县)矿井总数的情况下,可适度新建小型煤矿。新建煤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0.65m以下)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2.生产矿井。现有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具备与相邻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实施资源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的,不得低于4万吨/年。

  (2)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资源储量较大或具备增扩资源条件的矿井,可实施改扩建。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开采极薄煤层、三峡库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为主要目标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可适当保留。

  (4)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威胁,能够通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使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开采的,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可予以保留。

  (5)开采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块段、回收相对集中的残余或零星资源的矿井,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可规划到一个采矿权属范围内,分区布置,分期开采。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拟关闭矿井

  (1)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而拒不参加资源整合或改扩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2)三峡库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规模2万吨/年以下和非三峡库区生产规模3万吨/年以下,不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的矿井。

  (3)凡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

  (4)其他应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

  4.政策性遗留问题矿井。以下情形按政策性遗留问题处理。

  (1)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设计规模在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正在建设或已作部分前期工作的设计生产规模6万吨/年以下、4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继续完善相关手续。

  (2)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正在建设或已作部分前期工作的设计生产规模3万吨/年及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含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原则上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整合后生产规模应达到4万吨/年及以上;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具备扩大生产规模资源条件的,可申请改扩建到4万吨/年及以上,继续完善相关手续;既不具备资源整合、又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一律停止建设,责令关闭,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手续。

  (3)对立项和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不一致的煤矿建设项目,以经批准的设计规模为准,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后可继续建设;不按有关规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的,必须停止建设。

  (4)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具有开采价值、实行先关闭后整合矿井的残余资源,可纳入整合范围。已通过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的此类资源整合项目,可继续完善手续。

  (五)实事求是实施整合,防止弄虚作假。4万吨/年至6万吨/年的整合煤矿实际产量在投产的第二年必须达到核定能力,否则,将核减生产能力,并按实际产量予以处理。

  (六)整合矿井的采矿权价款处理。整合后矿井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较原出让时增加的,其增加部分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应按现行市场价格予以补缴,不再评估。

  (七)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煤炭企业参与整合。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大中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和技术优势,参与煤矿整合,提高煤矿整合质量。重点是整合大矿区范围内资源较多,又有利于大矿集中开发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在国有煤矿井田周边有资源纠纷或交叉重叠的小型煤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处置:一是由国有煤矿采取兼并收购小型煤矿的方式进行整合;二是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不影响大矿整体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零星或残余资源,通过协商,划出国有大矿井田范围,由小型煤矿合理开发、充分利用。

  (八)严格办矿准入。行业外新的投资者有投资煤炭行业意愿的,可以通过整体收购、控股或参股现有整合后合法矿井的方式进入。参与新的采矿权竞买者,要进行资质审查。

  (九)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监管和监察。煤矿整合方案实施中,只允许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响的区域组织生产,并制定组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煤矿整合期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组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实施整合。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监管、监察,组织定期、重点和专项监管、监察,严厉查处整合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合期间煤矿安全。

  严防整合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特别要防止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突击生产、掠夺式生产,避免发生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

  (十)加强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煤矿整合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十一)创造条件,加快进度。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电力、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为整合煤矿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采取简化环节、联合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整合企业原则上成熟一批、集中办理一批。充分利用已有技术和业务成果,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收费,加快工作进度。

  (十二)建立小型煤矿退出机制。不具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保留条件的小型煤矿,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关闭范围,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闭补偿原则,处理好资产、资源和人员转移问题。已列入永久性关闭名单的矿井,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成立重庆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行知、市经委主任吴冰、市经委副主任吴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周时洪、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王西平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吴光兼任。办公室下设具体工作联络组,成员由各市政府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整合的有关政策措施,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矿整合工作。

  (二)大力宣传,加强督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实施意见贯彻到每一个煤矿企业,大力宣传煤矿整合工作的目的、意义、背景和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赴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进行督查和宣讲政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煤矿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煤矿整合工作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除法定职责以外,按以下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整合规划、具体方案的审查;查处不按设计组织施工、拖延整合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查处,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资源的开采价值;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范围调整和边角、残余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处理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整合工作重点的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注册。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合过程中的社会稳定,依法打击整合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审查批准整合煤矿环境保护措施。

  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合过程中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参与煤矿关闭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整合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查处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整合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设置障碍、拖延不办等行为;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煤矿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四)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暂停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发放。

  附件:1.重庆市煤矿企业及矿井数量控制目标分解表(略)

  2.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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