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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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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6]1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企业生产集中度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矿井的抗风险能力,市政府决定用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现就全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贯彻国发[2005]18号和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意见》(渝府发[2006]27号),通过整合重组,重点解决小型煤矿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进一步调整煤炭产业组织、规模和产品结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策鼓励、就近相邻、联合重组、规范操作的原则,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矿企业。

二、整合目标及范围

(一)整合目标

1.整合后的小型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以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实现一企多矿的集约化经营模式。

2.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800个以内。

(二)整合范围

全市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以2005 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

三、整合的主要方式

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

(一)基本要求

1.鼓励核定生产能力3 万吨/ 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参与资产整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当以较大的煤矿企业为主,组建上规模的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

2.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资产整合工作。

3.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内的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主,也可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整合。

(二)基本方式

1.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并以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新设立一个公司制煤矿企业,原小型煤矿企业全部注销,不得弄虚作假。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可在新公司成立后半年内过户。

2.吸收合并。以现有核定生产能力3 万吨/ 年以上的煤矿企业为吸收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实施并购,被吸收的小型煤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的小型煤矿投资人以其净资产向吸收方出资,成为吸收方股东。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先过户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具体规定

1.以吸收合并方式整合的,如果吸收方为非公司制企业,在整合时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同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2.凡纳入整合评估范围的债务应由整合后的公司承担,未纳入评估的部分由被整合的原小型煤矿企业出资人依法承担。

3.整合后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可办理分支机构,作为公司内部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各分支机构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

4.纳入整合的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视其为改制企业,在货币出资比例和非货币出资方式上予以支持,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可不受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限制,允许股东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

5.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整合后煤矿企业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原小型煤矿企业作为新设公司的内部生产单位。

(二)拟任整合后小型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所属矿井负责人,必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且在此前任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9万吨/年的矿长取得二级以上矿长资格证书;9万吨/年以上的矿长取得一级矿长资格证书)。

(三)必须具有懂煤矿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9万吨/年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9万吨/年以上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四)所属矿井必须限期达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矿井生产技术基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人才、尊重人才、稳定人才队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适度提高待遇。

(六)诚信守法经营,为职工提供劳动卫生安全条件,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煤炭调运任务。

五、整合的政策措施

(一)控制单井生产规模

1.新开办小型煤矿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边角残煤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块段煤层的新办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2.具备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源条件、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的改扩建矿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就地增划资源;未参加整合的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再就地增划资源。

3.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满足当地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煤需要的小型煤矿,要严格控制其数量,其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

(二)控制办矿和生产准入

1.严格办矿准入。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煤矿企业以外的业主提交的办矿申请(已经依法受理并进入程序的除外),只允许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核定生产能力的90%以上)的煤矿企业新上煤矿建设项目,以提高生产经营集中度。行业外有进入投资煤矿意向的,可通过收购兼并现有煤矿企业的方式进行。

2.明确矿井生产技术标准。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小型煤矿企业的井上、井下硬件条件和管理等要素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使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煤矿企业重组联合改造。

(三)规范煤矿建设管理

1.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密切协作。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应征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2.凡新办煤矿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要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下达年度煤矿建设计划(含新建、改扩建)、控制煤炭开发总量、明确年度煤炭开发规模、矿井布局和建设时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或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对计划建设矿井的资源开采权进行公开招标挂牌拍卖。

3.参与采矿权竞买者必须是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业绩、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并具备6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能力的煤矿企业。

4.开办煤矿的企业资质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要控制好煤矿企业总量,防止弄虚作假。

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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