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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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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控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吴登昌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胡志强、省煤炭局局长王双明、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登记担任;成员由陕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省总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双明同志兼任。各产煤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设计施工;负责对整合矿井进行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矿井剩余可采储量,组织审批非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矿权设置方案。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火工品;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其他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二、整合目标

  (一)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1.证照不全的生产矿井。

  2.采矿许可证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整合后只保留一个,其余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影响大矿开采的小煤矿。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列入整合范围拒不执行整合的矿井或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发现3次或3次以上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年产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包括3人)的矿井。

  6.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

  (二)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20086月底前全省煤矿平均单井产量接近30万吨。

  (三)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程度。

  (四)煤炭资源利用和保护水平明显提高,矿井回采率等指标达到有关要求。

  三、整合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二)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应以技术、管理、装备水平较高和规模较大的矿井作为主体进行整合,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装备组织生产。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采取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三)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有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

  四、整合范围

  (一)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或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矿井。

  (二)关闭矿井原矿区范围内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按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剩余可采储量能够开采2年以上的矿井。

  五、整合程序和要求

  (一)20069月底前各设区市上报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各市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现有矿井基本情况、矿井资源整合方案(拟整合矿井名称、资源情况,整合后形成矿井的资源及产能情况),2007年底前关闭、淘汰矿井名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具体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对整合、关闭矿井进行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即暂扣这些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三)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报批。

  (六)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七)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批复,及时颁发相关证照。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是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审定的整合方案做好小煤矿的关闭整合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关闭任务或未达到关闭要求,责成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若因监管不到位,致使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若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期间与小煤矿矿主相互勾结、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若发现煤矿矿主或其他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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