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大事故调查与处理 >> 文章正文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郝生凯、李宏  来源:  阅读:

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乌纱村煤矿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盂县路家村镇上乌纱村煤矿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非法购买爆炸物,7月25日被盂县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王玉香、武成义、吕良友,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王彦香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王玉香从一自称是洪洞县人手中以每袋26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200袋,每袋6千克共计3200千克,存放于其妹妹王彦香家中。当时二人言定,每存放一袋付20元的保管费,后因王彦香向王玉香提出每存放一袋要30元保管费双方发生矛盾,随后王玉香给付王彦香2700元保管费后将炸药转移至其弟王某家存放。被告人王彦香于2005年11月3日向盂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5年3月至10月间,王玉香先后三次分别以每件230元、280元、405元的价格向盂县南娄镇垴上村的红子购买炸药250件、向一山东人徐某购买炸药150件、向一洪洞人购买炸药300件,均存放于其弟王某家中。于2005年8月9日、9月11日先后两次,通过盂县路家村镇上乌纱村煤矿生产矿长吕某卖给盂县路家村镇上乌纱村煤矿炸药100袋,用于上乌纱村煤矿生产,上乌纱村煤矿付给王玉香现金42000元。后上乌纱村煤矿生产使用69袋,剩余31袋共计744千克,于2005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05年10月27日,贾某与王玉香联系购买炸药,二人租乘贾某的蓝色昌河出租车到盂县南娄镇西小坪村。王玉香为了不让贾某知道藏匿炸药的地点,又以50元雇佣武某驾驶该车到其弟王某家中取出炸药5袋共计90千克,并谈妥价格为2100元。后王玉香与贾某拉着所购炸药行至县城二级公路时被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于2005年10月29日,盂县公安局在王某家中水窖内查获炸药355袋,由于被水浸泡,未能称重。

2005年8月至9月间,王彦香的丈夫武成义见王玉香买卖炸药有利可图,遂先后三次向洪洞人徐某购买炸药233袋,经5次出卖炸药22袋,非法获利2000余元。剩余211袋于2005年10月27日被盂县公安局在其住处查获。经鉴定,211袋炸药共计3493千克,均能引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盂县路家村镇上乌纱村煤矿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非法购买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系单位犯罪。该矿生产矿长吕某作为单位负责人之一,由其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应依法惩处。王玉香、武成义为获取非法利益,置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买卖爆炸物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王彦香明知系爆炸物而非法予以存放,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虽然其储存爆炸物数量巨大,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单位盂县路家村镇上乌纱村煤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罪犯王玉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罪犯武成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罪犯王彦香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罪犯吕良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关闭合法煤矿政府应当给..
·对人民政府对生产事故调..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向上级..
·委托投资协议书
·修铁路煤炭资源被压覆,..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增资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