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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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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生凯、李宏  来源:  阅读:

概念: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田堡煤矿法人代表朱某破坏性采矿案

见煤就挖,以掘代采,导致本来应该开采的煤矿被迫永久性关闭,40731吨煤矿永久性无法开采,损失高达600多万元。21日,全国首例以涉嫌破坏性采矿罪起诉的案件在攀枝花中院二审开庭。此前,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已经对该案的被告——田堡煤矿法人代表朱世全作出了一审宣判,其中因为破坏性采矿罪和非法经营罪朱世全就被处以9000万元的罚金。21日上午的庭审上,情绪激动的朱世全若干次打断公诉人和审判长的问话。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朱世全一审判决有三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是破坏性采矿罪,该罪名在全国还尚属首次。朱因此而被判处了46个月有期徒刑,还被处罚金600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因为非法经营罪被处罚金3000万元。

庭审上,控辩双方依旧对破坏性采矿罪是否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方指控,20035月至20061月期间,朱世全不按照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技改方案组织采煤,用自己制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在开采田堡一矿3839号煤层的煤炭资源过程中,造成38号煤层7号地块、39号煤层89号块段矿产资源破坏,导致40731吨煤矿不能再开采了,损失高达600多万元。

朱世全的辩护律师魏东对朱世全进行无罪辩护,其观点是,当时相关部门为田堡煤矿设计的采煤方案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田堡煤矿为了申请办理采矿证而匆忙设计的,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改变设计方案是有正当理由的。因此,朱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6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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