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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县委书记授意矿主贿赂记者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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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蔚县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案一审落判,河北省崇礼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李宏兴有期徒刑13年。法院认定,为防止媒体炒作、堵住记者的嘴,李宏兴授意县委宣传部长给记者封口费,同时指示谁出事谁拿钱!”结果导致矿主支付260万元用于收买记者。

2008年7月14,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河北省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

200911月下旬,国务院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县长祁建华、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局长平川、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建国、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高继存、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单位的记者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初步查明,10名记者涉嫌犯罪,待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一并由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判决:县委书记获刑13

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根据河北省高院指定,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案由崇礼县法院管辖。20095月,该案诉至法院,李宏兴案一审落判。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宏兴有期徒刑两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宏兴受贿额为57万余元,是2003年至2008年期间,其任蔚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6笔。

对于滥用职权罪,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宏兴授意宣传部长,用金钱去堵住记者的嘴,助长了丑陋现象的滋生,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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