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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煤款为什么不应由乡政府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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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生凯  来源:中国煤炭法律网  阅读:

 

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乡与北京朋大电

    子技术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

 

    一九九六年八月,赵家小村乡政府委托本人办理与北京朋大电子技术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此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已认定赵家小村乡政府因其乡办煤矿预收北京朋大电子技术公司购煤款而未交付煤炭而一审判令赵家小村乡政府归还朋大公司预付的煤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19万元及数万元的利息。二审庭审中,郝生凯律师提出赵家小村乡政府所办煤矿的原承包人私刻公章、私立帐户、私自收取并私吞他人购煤款,已涉嫌构成刑事诈骗,为此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但未得到法庭支持。二审维持原判后,郝生凯律师代表赵家小村乡政府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山东省高院采纳了郝生凯律师的意见,责令济南市中级法院立即停止了对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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