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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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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

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5]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近年来,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懈的治理整顿,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持基本稳定。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较严重;粗放型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主动配合,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矿业经济。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以煤、铁、铝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规范、有序轨道。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逐步到位,资源开发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勘查开采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对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均按无证勘查开采论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许可的要依法处理;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查处;对证照不全的煤矿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对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的,按《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3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4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和《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59号),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对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治理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未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基建的矿井擅自进行基本建设的或以基建为名组织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严重浪费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环保、煤炭、安监、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安监、煤炭、煤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环评审查、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越层越界勘查、采矿行为进行排查,对越层越界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七)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

  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大型矿山企业周边的小矿进行整合,采取收购、合并、兼并等方式进行。将我省煤矿企业整合的经验,推广到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本着“关小、改中、建大”的原则,对共采一个矿体和相邻矿体较近的、对安全不能保证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整合。整合后要做到一矿一井一面,对拒不整合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切实扭转我省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例,扶持和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矿山环境恢复的有关规划和措施,加强采矿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和环境恢复,抓紧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要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九)进一步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要组织进行排查摸底,对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原有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分类解决。参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52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出让力度,分类、分级规范出让行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建立和规范二级市场,逐步使矿业权依法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准入管理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资质管理办法和规定,对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禁止其进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编制、设计资格。

  (十二)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要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监管矿山企业的开发过程,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制度。对审批、采矿许可、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立项等都要严格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年度报告检查制度、图纸交换制度。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措施

  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地方各级及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工作中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与部门单独执法相结合,依法整顿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治理相结合,集中整顿与注重长期维护相结合。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搞好宣传工作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真正实现“三个面向”(面向各级领导、面向采矿权人、面向基层群众)。要使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整个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始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宣传到各个矿山企业,使之深入人心。各地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方法及内容要及时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将适时对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搞好协调配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的成员单位,特别是涉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的单位必须进入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要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地点办公,配备办公设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力求实效

  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防止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组成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承担省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落实。检查指导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案件查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严肃查处越层越界行为;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规定;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煤矿回采率的全面检查;对严重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要从严依法查处;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资源整合工作,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项目核准、批准书等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行业准入制度,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耗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省监委: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以及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行为。

  省财政厅: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保障、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经费,加强对矿业权价款、罚没款的管理。

  省公安厅:加强火工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火工品行为,依法惩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对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要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应。

  省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查违规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参与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检查。对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煤矿企业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负责新开办煤矿的审查,对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坚决淘汰;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省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综合治理、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特别是对大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小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改正,同时函告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暂扣相关证照,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产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清查,加大监管力度。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项目,应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网络,强化监控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查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要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监控网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资源重点县(市、区)要建立快速网络反应机制、监控责任网络体系,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各类非法采矿活动,特别加强末端网络的管理,切实准确掌握基层情况。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五)强化督查,注重质量,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中要掌握进度、注重质量,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要逐项、逐矿彻底清查,达不到标准的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要加强对职能部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立足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有效的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疏堵结合。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阶段任务和工作安排

  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20059月—200512月)

  主要任务是打击非法采矿,即“治乱”。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完成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工作,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工作,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工作;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所有勘查项目全面检查;清理、纠正行政审批、许可、核准中的违规行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中前三项内容)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阶段(20061月—200612月)

  主要任务是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即“治散”。完成对越层越界矿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全面检查核定煤矿企业回采率;严肃查处严重破坏浪费资源问题;实施各矿种资源整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严厉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处理第一阶段遗留的问题。(第二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中四到七项内容)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071月—200712月)

  主要任务是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治本”。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规范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建立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完成全面验收工作。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整顿并通报全省。(第三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中八至十二项内容)

  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工作不力的,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市、区),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标准和验收办法,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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