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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与某传媒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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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生凯  来源:中国煤炭法律网  阅读:

郝生凯律师代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汽车工程协会办理该两家协会与南宁市卓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纠纷一案胜诉,为该两家协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附: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南市民一初字第72

原告南宁市卓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25号金碧苑C2F

法定代表人黎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荣汉,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英豪,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于珍,会长。

委托代理人郝生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海润景天文化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61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娜,董事长。

被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l号白云大厦1 2层。

法定代表人付于武,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郝生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浩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号楼1 6 1 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钢,经理。

原告南宁市卓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成广告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机械工业联合会)、被告广西南宁海润景天文化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广告公司)、被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汽车工程学会)、北京中海浩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科技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 q-1 01 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3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成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荣汉、高英豪,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被告汽车工程学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生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润广告公司、被告中海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成广告公司诉称:原告受“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组委会”的授权委托,在广西成立“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赛区组委会"(以下简称广西模特组委会),并向广西区文化厅申请备案。2004812,广西模特组委会与“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车展办公室)签订了一份车展门票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车展办公室(甲方)保证车展的真实性,并按预定计划按时足数提供参展的各种品牌各类型名牌汽车;“车展会”的普通门票以50元/张的价格委托“广西模特组委会’’(乙方)为销售总代理,按销售额的1 5%提成代理费;h能顺利销售门票,乙方负责以广西电视台公共频道为主为车展进行广告宣传,并保证总共投入广告费不低于1 0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本协议所确认的媒体签订的播出合同附本。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或毁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等,并授权原告为展览门票销售唯一总代理。为履行协议,广西模特组委会于200481 6日与广西凤凰绿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筝订了((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广告宣传合作协议书》(简称广告协议),并根据广告协议于200481 6日至1 01 2日在广西电视台公共频道、北海电视台、桂林电视台进行了广告宣传播放。广西模特组委会为此付出了宣传广告费用1 6 1 4085元,并已实际支付了1 58万元。但由于车展办公室迟迟不能依约供票,特别是20041 01 3日突然决定停止车展,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售出门票纷纷退票,给广西模特组委会造成了1 58万元的严重经济损失,无法收回。这是车展办公室的严重违约行为所造成,根据双方协议第十七条约定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赔偿广西模特组委会的经济损失1 58万元。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于200421 9日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为举办“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的主办单位,被告海润广告公司、被告中海科技公司、被告汽车工程学会是车展会的共同承办单位。此次“y-展会’’的中途停展是四被告的共同过错所致,是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鉴于票务代理合同是由“广西模特组委会’’与“车展办公室"签订的,广西模特组委会是原告受“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组委会”委托受权成立并报广西文化厅备案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广西模特组委会’’的权利义务应由成立该组委会的原告享有和承担。而“车展办公室’’是由四被告共同成立的,也没在工商登记注册,故“车展办公室”也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四被告承担。根据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展览会的民事责任由举办单位承担,对外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且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5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广告经营许可证》;(2)“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组委会’’.于200451 O日向原告出具的授权书;(3)广西区文化厅于2004,年614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分赛区活动的复函》;(4)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的民档证字(2006)0065号证明信;(5)被告海润广告公司的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6)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的民档证字(2006)0066号证明信;(7)被告中海科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8)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赛区组委会一-~2004,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于200481 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9)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于2004823给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赛区组委会的《授权书》;(10)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赛区组委会与广西凤凰绿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81 6日签订的((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广告宣传合作协议书》;(11)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门票行‘销方案;(1 2)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于2004.年1 O1 3日的紧急通告;(1 3)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广告发布、制作结算通知单及播出证明;(14)广西凤凰绿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6份收款收据;(1 5)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于2004.年1 O11日出具的《证明》;(1 6)广西凤凰绿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电视台于2004623签订的《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1 7)南宁市青秀区法院(2005)青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1 8)人民法院报于2006228公告;(1 9)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的批复;(20)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于200441 9日发出的关于邀请参加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的函;(21)原告卓成广告公司的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

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汽车工程学会辩称: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因未办理年检手续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由原告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待原告成立清算组继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改为由清算组起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关于双方合同关系。从原告向法院当庭提交的合同原件看,原告提供的合同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这份合同至少少提供2页,原告以不完整的合同主张权利,合同依据显然不充分,被告有权请求法庭直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确认根据这份不完整的合同,可以看出当初被告车展办与原告模特组委会确实就代理销售门票一事作过委托,但是对这份合风进行分析的话,从现有的三页合同来看,被告委托原告作广告,原告代理被告销售汽车门票。合同约定原告销售门票广告费用自理,合同第1 3条约定,原告销售门票投入广告,广告费用总投入不低于l 00万元人民币,此费用为乙方投入,与甲方无关。第14条规定,乙方代理销售门票,销售完

1 5万张,按销售额1 5%提成,也就是说,根据现有合同内容看,原告投入1 00万元广告费用是其义务,不管其投入多少,原告从中获利是门票收入,双方签订的门票销售方案,目标销售就是1 5万张,费用是750万元,双方约定原告投入的广告费用是100800元,超出该费用原告投入的多少与被告没有关系。假如被告在本案中违约,也只是赔6万多元给原告。原告出售门票后应即使向被告返还收入,在车展结束的时候,被告海润广告公司向被告机械2,2联合会汇报的时候说,导致本案车展不能进行,是原告没有将出售门票的费用及时结算,原告将门票收入全部扣押,导致车展没有进行,原告向被告主张广告费不成立。庭审查明,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从原告主体合法性来说,原告也是一个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核准注册的法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导致的后果,即使有存在,应由双方相互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一方承担责任。

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汽车工程学会未提供证据。

被告海润广告公司、被告中海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以下部分内容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海润广告公司、被告中海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关于原告卓成广告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发(2002)28号文件第二部分《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清算主体的责任承担嗣题》第1条第(3)点规定:“企业法人臣违反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后果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使其丧失了从事民事经营活动的能力,最终将导致企业法入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法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入在注销之前,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清算组织的名义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可以起诉和应诉’’。本案中,原告卓成广告公司在诉讼期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卓成广告公司可以起诉和应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汽车工程学会主张原告卓成广告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告卓成广告公司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 58万元的问题。1、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赛区组委会和2004年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其设立机构承担。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

广西赛区组委会由原告组建成立,原告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2004年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是四被告设立,四被告应共同对其行为后果负责。2004年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由被告机械工业联合会主办口被告汽车工程学会、被告海润广告公司、被告中海科技公司承办。因此,2004中国(南宁)国际汽车展览会办公室与首届全国汽车模特大赛(2004)广西赛区组委会就车展门票销售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原告和四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2、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或毁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据此,本案应查清车展提前结束的原因、谁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实际损失是多少的问题。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按约定为车展提供广告宣传,负责广告宣传费用,尽力完成至少1 5万张门票的销售量,销售门票后按约定将门票收入打入被告指定的帐户并及时与被告结算;被告的主要义务为:不得委托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外的任何第三方销售门票,按预定计划按时足数提供参展的各种品牌、各类型名牌汽车,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原告提供门票,保证门票有较强的防伪性能,未经原告同意不得赠票、售票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提成。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按约定提供门票、单方决定提前停止车展的违约行为,被告则主张原告销售门票后不按约定将门票收入结算给被告,以致被告无法向提供进口展销汽车的车展合作方付款,该合作方因而提前将汽车撤出车展,车展被迫提前结束。此外,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负责销售车展门票并据此获得提成收入,因此要通过比较原告销售车展门票的收入和车展广告宣传的支出,才能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158万元仅是其支出的电视广告宣传费用,并不当然等于实际损失。对于车展提前结束的原因、销售门票的数量、门票收入、提成收入、将门票收入打入被告指定的帐户及双方的结算情况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按约定提供门票,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作为车展门票的销售方,对销售门票的数量、门票收入、提成收入、将门票收入打入被告指定的帐户及双方的结算情况等,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上述事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导致本案违约责任及实际损失无法查清,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卓成广告公司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8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宁市卓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 l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1991 0(南宁市卓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卓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 991 0(收款单位开户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路支行;帐号:009lOl04000262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梁世平

审判员吴凤鸣

00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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